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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25  来源:四川省财政厅门户网站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科协: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保障《全民科学素质纲要》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根据《预算法》、《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普工作实际,财政厅会同省科协将原省级科普经费、省级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和中央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并对原《四川省科普经费管理办法》(川财教〔2017〕22号)、《四川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教〔2017〕23号)进行合并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8年7月10日


                                 四川省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科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预算法》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各级科协组织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举办科普活动、实施重大科普项目、开展学会学术交流及创新服务的专项经费。中央下达我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与本专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根据科普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年度科协工作重点,按照“科学配置,统筹使用;突出公益,择优支持;适当倾斜,因地制宜”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一)科学配置,统筹使用。根据我省科协工作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统筹考虑,科学配置,合理安排,防止专项资金分散使用和重复安排。
  (二)突出公益,择优支持。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公益性强、受益人群多、推广价值大、示范带动效应好的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对方案可行、目标明确、绩效明显、组织实施有保障的予以择优支持。
  (三)适当倾斜,因地制宜。专项资金向贫困地区和偏远山区倾斜,按照核定总额、明确方向、绩效考核、项目备案的原则由市、县科协根据实际需要和重点工作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自主确定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支持内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厅、省科协共同管理。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下达、抽查监督等工作。省科协主要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项目管理制度,组织项目评审和实施,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内容主要包括:科技教育与培训、新技术示范与推广、科普交流与宣传活动、科普阵地建设、科普资源开发集成与共享、学会学术交流与创新服务。
  (一)科技教育与培训。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各类科普教育、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创新竞赛等。
  (二)新技术示范与推广。支持农技协、科普示范基地、科普带头人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农村适用技术、新技术新品种的示范与推广,技术培训讲座,科技咨询服务等活动,支持科技助力精准扶贫。
  (三)科普交流与宣传活动。支持面向不同人群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交流与宣传活动,包括科普进学校、科普进乡村、科普进企业、科普进社区、科普进机关、科普进军营等。
  (四)科普阵地建设。支持共享科技馆、科普服务站、科普电视栏目、互联网科普平台等科普阵地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科普活动场馆免费开放等。
  (五)科普资源开发、集成与共享。支持科普资源开发,科普作品创作,科普资源共享平台建设。
  (六)科普和创新服务能力建设。支持科普人才培养和科普队伍建设、科普宣传教育设备购置等。支持基层学会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学会服务能力提升。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为主、项目法为辅的办法分配。省科协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商财政厅后,报分管省领导审批,再由财政厅会同省科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七条 因素法适用于下达市(州)、扩权县的资金分配。
  (一)选取因素。由省科协根据科普事业发展总体目标,选取客观因素(常住人口数、贫困村数、社区数、农技协数、农村科普基地数等)和工作绩效因素,以相应权重计算得出专项资金分配额度,提出分配方案。客观因素的权重不得少于70%。公式为:某市(州)、扩权县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专项资金总额×某市县因素总和。
  (二)编制方案。市(州)、扩权县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后,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三)备案实施。各级实施方案通过市(州)汇总后统一报省科协备案。各市(州)、扩权县自行组织项目实施。
   第八条 项目法适用于省科协对适宜在市县实施或委托省级学会、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的重点项目和试点示范项目给予补助的资金分配。由省科协和财政厅通过发布指南、项目申报、组织评审、提出方案、审批备案等程序确定。
  (一)发布指南。省科协会同财政厅根据全省科协事业发展规划和省科协全委会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发布。
  (二)项目申报。市(州)、扩权县科协、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编写项目建议书,由市(州)汇总后上报省科协。省级学会、第三方专业机构直接向省科协申报项目,报送项目建议书。
  (三)组织评审。省科协制定项目评审办法,组织项目评审,也可通过公开竞争程序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社会组织实施评审。
  (四)提出方案。省科协依据评审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五)审批备案。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由省科协商财政厅后报分管省领导审批。各市(州)、扩权县科协会同财政部门编写项目实施方案,通过市(州)汇总后统一报省科协备案。省级学会、第三方专业机构的项目实施方案直接报省科协备案。
 第九条 省科协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根据科协职能组织开展全省科普重点工作,由省科协提出项目及资金平衡方案,商财政厅后联合报分管省领导审批,由省科协及所属事业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条 项目实行到期验收制度。省科协制定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结果纳入工作绩效因素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测算分配依据。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可采取前补助或后补助方式支持,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前补助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费。包括图书资料费、专用设备费和展品展具费。其中,图书资料费是指为开展科普活动所需购买或制作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发生的费用;专用设备费是指为开展科普活动所需购买影像制作器材、演示播放器材及其相关的多媒体计算机等科普专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展品展具费是指用于购买和制作科普宣传品、宣传栏等科普展品、展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活动和业务费。具体包括培训讲座费、展览费、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学术交流活动费、委托业务费等。其中,培训讲座费是指为开展培训讲座过程中发生的聘请师资、租赁场地和设备等费用;展览费是指举办宣传展览过程中发生的布展、场地租赁、交通运输、差旅和劳务等费用;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是指新技术新品种的研发、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所产生的费用;学术交流活动费是指举办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发生的专家咨询、食宿、场地租赁、展览展示、交通等费用;委托业务费是指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费用。
  (三)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的、开展科普活动、学术及创新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
   第十三条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的项目资金,由各级科协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并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除不得用于第十四条规定的费用项目外,实施细则可确定后补助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四)组织、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
(五)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六)与科普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必须符合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由各级科协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凡涉政府采购的事项,须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科协组织和项目实施单位承担资金使用和管理责任。要完善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加强资金使用、验收、绩效考评等全过程管理。项目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动的,按原渠道报省科协、财政厅审核。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并依法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科协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取消原报送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市(州)、扩权县科协、财政部门承担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直接责任,负责对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工作,主动接受绩效评价,对提交的绩效评价资料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省科协承担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对绩效目标进行全过程绩效跟踪和监管,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进行自评和监督检查,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财政厅备案。
  财政厅可适时对绩效评价进行抽查和再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资金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科协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财政厅、省科协制定的《四川省科普经费管理办法》(川财教〔2017〕22号)、《四川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教〔2017〕23号)同时废止。